劳动法律关系的程序保护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对劳动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从而督促主体正确行使劳动权利和切实履行劳动义务,保证劳动法贯彻、实施。劳动法律关系的程序保护是通过劳动执法活动保证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立法、守法、执法是相辅相成的三个重要环节。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使社会劳动关系的调整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是“有法可依”。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将劳动关系提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做到“有法必依”。同时,法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因此,国家必须赋予某些机构以强制力,对不履行劳动法义务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以使劳动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真正发挥调整作用,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就社会关系的调整而言,存在三个主要阶段:其一是法律规范形成和生效的阶段,即“实在的法”阶段;其二是法律关系产生和法律义务履行的阶段,即“实现的法”阶段;其三是司法保障阶段。有效的法律调整应避免将权利义务的确定留待执法阶段去解决。因此,有关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的规定只是程序法,而不再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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