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进行各种行为。既然有行为存在,就一定存在着关于行为的规范。由于人们行为性质不同,就导致不同领域的行为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等等。法律规范虽然只是诸多行为规范中的一种,但是,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它日益成为主要的行为规范,因为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为了说明法律规范的特点,我们有时把法律规范形象地说成是一种规矩、绳墨、尺度、准则。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概括出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型”、“式样”,即行为模式,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明确人们可以做什麽,应该做什麽,必须做什麽和禁止做什麽。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两个部分。我们可以举一个“支付延长工时(加点)工资”的法律规范来说明。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前者指的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后者指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就是行为模式中的假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行为模式中的处理。行为模式部分旨在指导人们的行为,确定人们行为的可能空间,表达和反映立法者的意志和愿望。
保证手段部分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两者构成,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选择;后者指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这就是保证手段中的假定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这就是保证手段中的后果。法律规范的保证手段部分旨在督促人们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事。体现和反映国家强制力。
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行为模式表现着法律规范的目的,保证手段表示着法律所特有的调整方法。以上所举例的两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延长工时加点时,在工资报酬上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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