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因劳动者有偿让渡劳动力使用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有偿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通过支配、使用劳动力来创造社会财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那种蕴含在劳动者体内,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会发挥出作用的劳动力。劳动者是主体,而劳动力是客体,正是劳动力与其持有人在经济意义上分离才产生了劳动关系,而劳动力与其物质裁体的不可分,即劳动力的人身性,又决定了这种劳动关系在调整过程中须以国家干预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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