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收录日期:2025-02-10 阅读量:
中文: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英文:
收录于: 劳动力辞典
行业:制造,零售,服务
职业: HR

释义: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所谓现实权利义务即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义务,亦称“实有权利义务”。这种权利是通过主体的主观努力而获得,这种义务也须通过主观努力而实现,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主观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是法规权利义务运行的结果。法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才成为一种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劳动法内容到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权利义务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从抽象到具体、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化。

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义务。“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存在的两个不同方面,代表着法现象的两个不同阶段或领域。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作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模式。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以“可为”、“勿为”、“应为”的形式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之中。实际上是人们可以反复适用的一般行为规则;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的劳动者与特定的用人单位之间的现实存在的权利,人们之间产生实际法律行为的依据。

从抽象到具体。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可分为合同法和基准法两类。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分别通过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保护的。就任意性规范而言,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还有待确定。从法规权利到现实权利,中间还存在着约定权利这一环节。即通过劳动基准法产生法规权利,通过集体合同(在很多国家将其视为法律渊源)产生整体的约定权利、通过劳动合同产生个体的约定权利,最后成为可以实际主张的一项权利。劳动法律规范通过劳动法的调整方式逐步明确,从抽象到具体。没有法规权利义务,劳动法的原则就不能外化为一种公正客观而又普遍有效的标准;没有现实权利义务,所谓“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仅仅存在于可能性空间,其最终只能变成无任何实效的“一纸空文”。因此,现实权利义务以法规权利义务为前提、依据,法规权利义务又必须在现实权利中得以落实。

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的内容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当事人无权作任何改变。它不依个人的意志而存在,普遍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是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模式而存在的;然而这种法律模式确也为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留下了空间。劳动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主体通过主观努力而实现的。可见,客观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关系中,通过主观努力,转化为人们之间实际的法律行为,从而得到其“实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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