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原则

收录日期:2025-01-07 阅读量:
中文: 劳动法调整原则
英文:
收录于: 劳动力辞典
行业:制造,零售,服务
职业: HR

释义: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是劳动法反作用于劳动关系时,在调整方式上所应遵循的一些指导思想。为了充分认识劳动法调整原则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论,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把程序性正义作为一个独立范畴加以类型分析,于是有纯粹的、完善的以及不完善的程序之分。罗尔斯认为,“法律制度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旨在调整他们的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程序正义的概念,也即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的执行,在适用于法律程序时就成为法治”。这实际上是法治原则的哲学化。

也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法律就是程序,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伯尔曼认为,法律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与结构,“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公正的程序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证。”“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需要严格的程序制度予以保障。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依法治国’严格说来应该表述为‘依程序法治国’。”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制约与均衡的分权体制上,各个权力之间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的。比较而言,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对于程序问题则少有关注。仔细看来,各国法律特别是公民权利的规范并无太大的区别,但其实现程度却差异甚大,究其原因,问题多出在程序方面。

各本劳动法学教科书中关于劳动法原则,十多年前的概括与今天的概括并无太大的区别。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宪法中关于劳动法实体权利方面的规定,依我看来,这恰恰是劳动法原则研究难以突破的根本原因。这是由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在改革前后并无太大的区别,如1982年宪法确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以及劳动者承担劳动义务等,至今仍无多大的变化。15年来,我国改革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实现宪法权利的方式已有了根本的转变。可见,如果我们不研究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就会使劳动法学的研究,远离经济发展的实际。这也是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流于表面化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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