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on(1977)在提出了攻击行为的概念之后,又和Neuman(1996)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了工作场所攻击:“工作场所攻击是任何形式的,由工作场所中的一个或多个人所实施的,意在伤害工作场所中的另一个或多个人或组织,而攻击对象所不愿接受的行为。”并将其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表现敌意(expressionofhostility),例如:冷漠待人,言语方面的性骚扰;二是蓄意阻挠(obstructionism),例如:故意延迟某些重要事项;三是公然侵犯(overtaggression),例如:口头攻击、人身攻击、偷窃等行为(Baron&Neuman,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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