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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受到疫情影响,不少务工者的出国计划被打乱。那么,已经交纳的手续费、培训费等费用能否退还?耽搁的务工损失由谁来承担?
因拒不退还农民工相关费用,一劳务派遣公司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其退还部分费用。近日,这起持续一年的纠纷落下了帷幕。
一场新冠疫情,打破了刘丹2020年4月出国务工的计划。安排劳务派遣的辽宁大连某国际合作公司延期派遣了8个月。因当时国外疫情严峻,刘丹也取消了出国的打算。可已支付的手续费、培训费等共计2.3万元,以及耽搁务工后的损失谁来承担?
6月2日,刘丹打下了收条:刘丹与大连某国际合作公司达成调解,并即时结清。公司一次性支付刘丹1万元,特此立据。至此,长达一年的一审、发回重审以庭审后调解告终。
受疫情影响,出国延期8个月
刘丹的老家在辽宁省庄河市农村。2019年10月29日,刘丹是在面试合格后,在国际合作公司的安排下,与日本公司签订了《技能实习生的雇佣合同》。约定雇佣期为2020年5月27日~2023年4月27日。签订合同后,刘丹交给国际合作公司资料费、着装费和签证费、保证金、培训费等共计2.3万元。同时,刘丹辞掉了在大连当地的工作,开始在线上学习日语,憧憬着5个月后能看到富士山和樱花。
该国际合作公司与日方签订《外国人技能实习事业协定书》,承揽劳务人员外派业务,包括业务培训、语言培训、体检、护照和签证办理等。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公司多次延迟出国日期至2020年12月23日,同组的两名工友在当天出国,也有1名工友在2020年10月14日提交了赴日技能实习撤销申请。刘丹认为,国外疫情形势始终不明朗,也放弃了出国申请。
对照国际合作公司提供的业务流程表,刘丹发现,公司只走了包括出国教育在内的前16个流程,后续还有出境服务、数据输入、档案审查验收、境外管理、回国后服务等5个环节没走。况且,自己为了准备出国辞职,没了收入。公司应当参照大连市201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962元×4个月(2020年5月到起诉前),即35829元赔偿,同时退还全部费用。
结果,公司以受不可抗力影响为由拒绝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谎称居间合同关系,不是劳务派遣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赔偿。刘丹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担任其代理人,并发出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费用的申请。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5月21日,庭审中,国际合作公司从头到尾都声称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派遣关系。“刘丹不做任何声明,导致签证无法办理,日方确认刘丹放弃赴日劳务,未办理签证,造成的损失应由刘丹自行承担。根据合同规定,劳务人员单方放弃(解除)雇佣合同,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我公司是基于刘丹与日本公司签订了《技能实习生的雇佣合同》,而为刘丹办理签证手续。我已经履行完合同中全部义务,所以让我公司赔偿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国际合作公司董事长赵慧说。
刘丹代理律师梁照强抗辩称,双方应当是劳务派遣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明知道合同履行会延迟,派遣公司没提前告知刘丹有风险。派遣公司有过错在先,应当赔偿。”梁照强说。
双方都未履行完合同,最终达成和解
“刘丹索要赔偿不予支持,但公司未履行完全部义务,应退还部分费用。”本案审判长李健说,该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三条第(二)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健表示,刘丹签订的《外国人技能实习事业协定书》封面内容为“派遣机关:大连某国际合作公司,监理团体:日本”,文中也多次指出是劳务派遣。因此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不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公司还有5个流程没有履行,应当退还部分费用。
同时,他认为,刘丹没有按时提交赴日技能实习撤销申请,致使签证办不下来,也有过错。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国际合作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不再有其他纠纷。
李健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劳务派遣未成,派遣公司应提醒农民工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农民工也应积极履行程序,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为化名)本报记者 刘旭(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