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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实践中,部分公司会为了节约选人成本或节省工资开支采取“试岗”的做法。那么,试岗期真的合法吗?试岗期间到底要不要发工资呢?今天卡卡帮助大家一起深入了解“试岗期”本文重点:
一、试岗期的概念
二、试岗期没有工资合法吗?
三、试岗期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试岗期的概念
很多小伙伴会将试岗期与试用期混为一谈,其实两者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概念却是天差地别的!试岗期并非是法律概念,我国劳动法规中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法院会认定试岗期约定无效,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公司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该试岗期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试用期。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没有关于试岗期的相关规定,仅对试用期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无薪试岗期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是企业与应聘者双向选择的缓冲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岗期不同于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
试岗期没有工资合法吗?
看个栗子
【案情】
2021年3月12日,王女士进入被告弘亮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王女士进入被告弘亮公司工作的前三天系试岗期,不支付工资;王女士的工作内容为从事校对、截取英语音频、进行英语翻译等工作;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补贴等。王女士2021年3月的出勤天数为13天,被告向其支付的基本工资为1516元,未支付试岗期工资。
【裁判】
王女士于2021年3月12日进入弘亮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虽然约定前三天系试岗期,不支付工资,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弘亮公司辩称三天培训期不计付工资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中,虽然双方约定了试岗期不支付工资,但并不受法律认可。并且试岗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试用期,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试岗如果是以直接接受试岗人员的劳动成果作为试岗目的,以超出一般短期的考察、面试时间给试岗人员安排了劳动,则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多数长期“无薪试岗”本质就是违法行为,即使双方有协议约定,该协议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一天,试岗人员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但如果企业试岗只是在面试或者录用考核过程中,公司若是为了测试该试岗人员是否适合岗位,让该人员尝试从事一个较为简短的“劳动行为”,该行为仅作为公司考虑是否录用的标准,而非以直接接受其劳动成果为试岗目的,则不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此种“试岗”就不能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试岗报酬协商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试岗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公司还是要应按照出勤天数给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因此“试岗期”的设立,不仅无法减少用工风险,还可能会增加用工成本。
看个栗子
【案情】
李某于2019年2月13日到甲公司门店应聘咖啡师一职并填写应聘登记表。2019年2月15日、16日,李某到甲公司处上班。2019年2月16日,李某在从甲公司门店回家途中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原告处上班,2019年3年12日,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无责任。2019年4月8日,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确认自2019年2月15日之提起仲裁之日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新员工入职试工一周,试工试岗期间无工资,双方对试工无异议后进入试用期。因此,李某在试工试岗期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同意李某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填写应聘登记表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2月15日、2月16日李某已在甲公司安排下到具体门店工作,由此可以证实李某已实际接受甲公司管理,故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上面的案例中,李某在试工试岗期,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在甲公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餐饮服务工作,双方就被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开始用工”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当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时,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