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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育政策新变化!事关生育津贴与产假

2023-02-21

2023年,全国及地方又有许多新规颁布。尤其是有关#生育政策放宽#的微博话题阅读量累计超过15亿,讨论量超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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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卡卡带大家来一起了解2023生育登记、生育津贴有哪些重要改变~

一、多地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1、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最近,四川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的限制”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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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对比了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新的《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②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③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新《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④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其实在四川前,早有多个省份对生育登记做出了调整:

福建:对于婚姻状况,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应注明男女双方具体婚姻状况(已婚或未婚),未婚生育可不提供结婚证。

广东:不限制生育主体的户籍,在该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未婚生育人群同样适用!

安徽:根据去年8月的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生育登记时未办结婚证明的,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

陕西: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他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湖南: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

2、未婚生育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并且在去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发布会中,对于记者生育津贴发放的前置条件,国家医保局回应,我国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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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现在未婚生育不仅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也可以正常进行生育登记。

二、部分地区生育津贴上涨

济南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均有提升,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待遇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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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对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引流产的相关待遇进行了细化。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女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20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2000元;

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同时,通知中也首次明确参保人退休后的节育、生育待遇: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其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其退休后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在职时的标准执行。

三、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延长

2022 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 340 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 2022 年12月2日市政府第 1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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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明确了2个重要规定。

1、明确最新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

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④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2、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①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

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